“不食河豚不知鱼味食了河豚百鱼无味”河豚有毒几乎是人尽皆知但其鲜美总引得不少吃货们不惜铤而走险,只求一口鲜前段时间就有一对夫妻因食用河豚中毒其中一人病情凶险出现了心跳呼吸骤停。
3月6日,江苏常州的潘女士夫妇与朋友聚餐,食用了自制的河豚料理。2小时后,潘女士感觉身体发飘、行动不利索,其丈夫曾先生情况更为严重,出现手麻、昏迷的症状,甚至一度心跳呼吸骤停。
经毒物检测证实,患者尿液、胃液及残留河豚肉中均含有河豚毒素。医院立即对两人进行了洗胃、导泻等急救措施。
由于抢救及时,曾先生次日神志恢复,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潘女士因摄入量较少,症状相对轻微。
春季是河豚鱼肥美之际,也是食用河豚中毒事件的高发期。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食品经营主体及餐饮服务单位不要自行捕捞、养殖、制售、食用来源不明的河豚鱼,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食用无合法资质、未经加工的河豚鱼。
一、河豚毒素致命,切勿以身试险
河豚鱼含有的河豚毒素,是目前自然界中所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食用后易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普通的加工、烹调方法难以破坏河豚毒素,其潜伏期一般为0.5-3小时,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国家明令禁止经营野生河豚鱼,切勿自行捕捞、加工或食用。
二、认准合法来源,守护舌尖安全
食品经营主体及餐饮服务单位要从合规渠道采购河豚鱼,仅可购买经许可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养殖红鳍东方鲀、暗纹东方鲀产品,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并建立购(销)记录,保存相关凭证,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食品经营主体如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尝鲜要谨慎,生命更可贵
食品安全无小事,珍爱生命远风险!请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无合法资质、未经加工的河豚鱼。主动向家人朋友传递警示信息。如发现违法加工、销售河豚鱼行为,请立即拨打12315投诉举报。